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🤟🏼,有效預防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,結合學院實際情況🚴🏻♀️🤘🏽,特編製本製度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:意昂3体育的全體教師和學生。
第二章 安全管理措施
第三條 加強對實驗室及其相關人員的安全教育。在進入實驗室之前,必須對實驗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,使其清楚實驗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事故處置辦法,不斷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及突發事件處置能力。學院實行“準入證”製度,初次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需參加實驗室安全知識考試,90分以上者方可進入實驗室✭。
第四條 加強對實驗室開放期間的安全管理工作。所有人員進入實驗室🐈,必須嚴格執行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及實驗設備操作規程,出現異常現象要妥善處理👮🏽♂️👨🏼🎓,並及時向安全責任人報告🪰。本科生🫷🏼、研究生自主設計進行的實驗,實驗方案必須經實驗指導教師、研究生導師審查👨❤️👨,可能發生安全問題的實驗必須製定預案👨🏽🔧,必要時實驗過程中教師必須現場指導。
第三章 安全問責製度
第五條 即將導致或已經釀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人員👋🏽,學院將具體情況上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,按以下形式進行處分🏉:
1🤎、警示處分:全院通報批評;
2、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: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降級㊗️、撤職🪣、解聘等🏄🏼♀️;
3、學生紀律處分:警告🧑🏿⚕️、嚴重警告🦔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等;
4、移送司法機關🚶🏻;
5、其它處分形式。
根據事故(隱患)的嚴重程度,被追究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🏄🏟,責任追究的級別應與之相稱🧖🏼♀️。被追究人的處分形式由黨政聯席會議決定。事故造成學院或個人資產損失以及人員傷亡的☝️,直接責任人應按責任鑒定比例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🏃🏻。
教職工受處分期間,依據其受處分情況,不能晉升行政領導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或職員職級,年終考核等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🕣,並核減研究生招生指標或者暫停研究生招生資格。
學生受處分期間👩🏻💼,依據其處分情況🔡,可以停發其校內助學金等校內補助🚔🌭,取消國家獎學金、學業獎學金、先進個人等一切評獎、評優資格,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國家助學金評選資格🧙🏿♀️🙅🏻♀️。對於畢業年級學生🤹🏼♀️,根據事故(隱患)的嚴重程度🤲,延遲學生畢業答辯時間。
第六條 實驗室人員未按照以下要求進行👂🤷🏿♀️,雖未造成實驗室人員傷害、設備損壞🤷🏻♂️,也要視情況給與相關人員處分:
1.未經許可🧟,任何人不得隨意改造實驗室的電路🧑🏽⚖️、水路、通風及消防設施,挪用、損壞消防器材🧛🏽。
2.實驗室內嚴禁存放(與實驗無關的)個人物品。
3.實驗室內嚴禁豢養寵物🤱🏿。
4.實驗室內嚴禁存放、使用電飯鍋、熱得快👩🦳📣、管製刀具等與實驗無關的其他危險品或電器🫸🏻。
5.嚴禁利用實驗室資源🦎、設備做與實驗無關的事情(例如在實驗室做飯、非實驗室人員在實驗室自習等)🚽🧛🏻♀️。
6.實驗室內嚴禁舉辦一切與實驗無關的活動🎳。
7.嚴禁帶非實驗人員進入實驗室👮。
8.實驗儀器設備必須有專人管理,使用或移動實驗儀器設備必須經實驗室管理員同意👨🏼🚒。
9.嚴禁在實驗室內吸煙或動用明火,如需使用明火作業,應事先向實驗室安全負責人申請,經批準並轉移好易燃、易爆物品後,方可點火作業🪟。
10.實驗室內外、樓梯和走廊等場所必須保持暢通,不得停放自行車🕯、電動車和堆放雜物等💪。
11.實驗室內嚴禁傳播、觀看🏄🏽♀️、販賣反動✦、淫穢書刊和聲像製品💑;嚴禁酗酒、賭博、打架鬥毆、聚眾喧嘩;嚴禁從事經商活動👷🏼♀️。
12.嚴禁進行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行為。
13.實驗室無人或離開實驗室前☁️,必須關窗鎖門。
14.實驗結束後,實驗室安全負責人應要求和督促學生關閉所使用的儀器設備(特殊儀器設備除外)🚶🏻,切斷電源、氣源和水源,清理和歸還各種試劑及化學藥品,打掃實驗室衛生。
15.參加實驗的學生離開實驗室後,實驗室安全負責人應對實驗室內的儀器設備🤸🏼♂️、電源🧑🏼✈️🌀、氣源和水源等情況進行檢查💱,確認無問題後,關窗鎖門。
16.不得違反或強令他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、學校和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,冒險作業。
17.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和報告上級領導,接到相關報告後應采取有效措施,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啟用被封實驗室。
18.根據學校🪤、學院的要求,及時組織、督促🙅🏿♀️👧🏽、協助對實驗室的危險源進行辨認識別和評價控製。
對於違反以上規定的學生🈂️📥,首次發現者給予全院通報批評;多次違反以上規定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👩🏻🦽➡️。受到警告處分的學生🟧,取消其6個月內評獎⚠、評優資格,研究生停發6個月校內助學金,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助學金評選資格;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,取消其8個月內評獎、評優資格,研究生停發8個月校內助學金,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助學金評選資格。同時,按照綜合測評相關規定予以扣分。
對於違反以上規定的教師,給予全院通報批評👩🏻🎤;若屢次違反以上規定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🕴🏻,取消該教師及實驗室安全責任人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、升職晉級資格🎄,年底考核等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。
第七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𓀀,致使實驗室發生人員傷害、設備損壞事故的,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相關人員相應處分😹:
1.由於操作失誤、玩忽職守、失職瀆職、違反國家各級部門和學院的有關規定等原因🪿,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的◾️。
2.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報告上級領導🏃➡️,從而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。
3.發生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實驗室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,或不如實反映事故情況,或未及時將事故報告上級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的。
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學生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或記過處分。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⬇️,取消其8個月內評獎、評優資格,研究生停發8個月校內助學金,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助學金評選資格;受到記過處分的學生🐡,取消其10個月內評獎、評優資格,研究生停發10個月校內助學金,本科生取消本年度助學金評選資格。同時👳🏻♂️,按照綜合測評相關規定予以扣分🥷🏻。
對於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教師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👶🏻,同時取消其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、升職晉級資格,年底考核等級為基本合格,並核減其研究生招生指標。
第八條 以上行為涉嫌犯罪的🏓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🙂↕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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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.06.10